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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)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,根据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《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》的相关要求和《中国佛教协会章程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汉传佛教寺院住持对外代表常住,对内统理大众。担任住持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 (一)具备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; (二)爱国爱教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维护国家统一、民族团结、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,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; (三)信仰坚定,戒行清净,有较深的佛学造诣,德才兼备,有较高威望; (四)年龄35岁以上,戒腊十夏以上;···
2024-01-15(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)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,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,根据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《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》和《中国佛教协会章程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(以下简称教职人员),是指汉传佛教的比丘、比丘尼。 第三条 教职人员资格由中国佛教协会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佛教协会认定。 第四条 申请认定教职人员,应当圆具三坛大戒,并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爱国爱教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维护国家统一、民族团结、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,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,践行社会主···
2024-01-15(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)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汉传佛教寺院管理,落实民主管理原则,维护寺院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遵循佛教戒律和传统丛林制度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寺院是依法设立、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。寺院符合法人条件的,可以按相关规定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法人。 第三条 寺院应高举爱国爱教旗帜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,维护国家统一、民族团结、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中··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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