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09年5月8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,2010年1月10日公布)
第一条 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,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,根据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、《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》和《中国佛教协会章程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(以下简称教职人员),是指汉传佛教的比丘、比丘尼。
第三条 成为比丘、比丘尼,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,并圆具三坛大戒。
(一)爱国爱教,遵纪守法;
(二)信仰纯正,勤修三学,遵守教义教规,品行端正;
(三)年龄在20岁至59岁之间,六根具足,身心健康,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;
(四)剃度后男众在寺院修学1年以上,女众在寺院修学2年以上;
(五)有一定佛教学识,能独立完成日常课诵和具备基本佛事法务活动能力。
第四条 申请求受三坛大戒需履行以下程序:
(一)申请受戒者经剃度师同意后,向所在寺院提出书面申请;
(二)所在寺院审核同意后,报所在地佛教协会;
(三)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,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佛教协会;
(四)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佛教协会进行甄别鉴定,符合条件的,同意其受戒,并预先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备案要求的相关材料。
第五条 传授三坛大戒事宜,由中国佛教协会按照《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》统筹安排。
第六条 新戒圆具三坛大戒后,由传戒寺院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佛教协会向原同意该新戒受戒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佛教协会通报新戒受戒情况;由原同意该新戒受戒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佛教协会报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;完成备案后,发给戒牒。
第七条 在中国佛教协会直属寺院常住的申请受戒者,经剃度师同意后,向所在寺院提出书面申请,所在寺院审核同意后,报中国佛教协会审定,符合条件的,同意其受戒。圆具三坛大戒后,由中国佛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。
第八条 戒牒是教职人员的资格证明,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、颁发。
第九条 教职人员所在的寺院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依照相关规定,对教职人员进行管理。
第十条 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劝诫、暂停或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惩处:
(一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及规章的;
(二)违犯佛教戒律和规章制度的;
(三)散布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言论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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